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公司)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在股份买卖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0月11日,新华联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A股股份14,46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增持完成后,新华联持有公司A股764,895,8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5.03%。新华联在持股达到公司5%时未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先于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公司的重大信息 2016年10月12日上午,新华联将上述举牌事项告知北京银行,并在北京银行尚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上述信息时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举牌北京银行的信息,导致公司为避免信息泄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于当日午间紧急停牌。 综上,新华联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且先于指定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其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14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