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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旅游”签注
发布时间:2014-07-08

往来港澳个人游签注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个人游签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签注概述

个人旅游签注(G)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限深圳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五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籍居民,非本省居民仅限在广州、深圳就业人员及两市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就业地、就读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持有效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可通过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政代办、手机出入境连线、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免冠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外)。

三、交验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在广州、深圳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两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六、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本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也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须由监护人陪同,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须出示监护人委托书,陪同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枚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枚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以上办证时限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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