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葡文電台較早前報道,一名緬甸籍非澳門居民前往警署詢問舉行集會的程序時被警員勸止,指其不享有集會權利。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澳門保安司長黃少澤以及官委立法會議員、律師陳華強一方受訪時,表示現行法律並不允許非本澳居民享有集會示威權;直選議員區錦新、律師何睿智、法律學者 António Katchi 等人則反駁這是錯誤解釋法律,認為《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同樣適用於非澳門居民。
澳門治安警今日(1 日)再發出聲明,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必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根據第 2/93/M 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討論過程中的會議記錄,該法的立法原意為上述權利的適用對象應是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人群,並非身處澳門的所有人群。
對於有意見認為外僱也是澳門居民,指出「當時立法目的只是想找一個字替代公民(cidadão),因為澳門不是一個國家(Estado),所以用了居民一詞而非公民,是為了切合澳門的環境」。
澳門治安警回應指,關於「澳門居民」的界定,根據相關法令和《基本法》,不管澳門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澳門居民」都不包括非居民。
原刊於《愛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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